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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24-04-15 作者: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污水处理价格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珲春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312日组织召开了“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污水处理价格听证会”,在听证会的筹备和召开过程中,认真履行了各项法定程序,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记录均经本人审阅并签字确认,听证会结果合法有效。“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污水处理价格听证会定价方案经市政府党组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规定,现将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收范围、计费方式、征收方式听证会总体情况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收费标准(含部队、学校、幼儿园)0.95元/吨;公用收费标准(工业、商业、行政事业建筑排水等)1.4元/吨;特殊行业收费标准(宾馆、洗车、洗浴、足疗等)1.6元/吨

    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计费方式、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计费方式、征收方式仍按照《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珲政发【2012】1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一)征收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泵的)排水排污的,均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计费方式。污水处理费原则上按排放污水量计算征收:1.排水口安装了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污水排放量计收。2.排水口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按以下原则计收:(1)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水量按供水企业抄表数的80%计算;(2)自备水源用户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其排水量按抄表的80%计算;(3)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以及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设施的,按照工程(或设备)设计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水量的80%计收。

    (三)征收方式。根据《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一并代收。代收机构要按月足额收缴污水处理费并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三、听证会总体情况

    本次听证会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方式产生听证会代表20名,实到代表20名。其中20名代表一致同意此次听证会听证的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污水处理价格听证方案,2名代表在同意的基础上同时对污水处理价格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20名听证代表包括部门单位代表8人,企业代表8人,街道、居民代表4人。

    、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

    (一)采纳20名听证会参加人同意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污水处理价格的意见。采纳理由:对污水排放按吨计费后,企业更加有动力通过技术改造,引进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用水重复使用率,并采用中水替代自来水来达到降低用水成本的目的,有效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二)采纳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污水处理企业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征收污水处理费用且明确收费方式。采纳理由:根据《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珲政发【2012】10号)、《关于印发珲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珲政发【2012】11号)文件的规定,已明确污水处理费的计费方式和征收方式

    珲春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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